【本報訊】十八歲男生於去年十月十四日佔領期間,被指在龍和道中間石壆上向馬路扔雪糕筒,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在裁決前引用《裁判官條例》修改控罪,辯方一度反對指會對被告不公。惟裁判官認為沒有不公,並在修改控罪後判被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又批評被告的行為可引致危險的情況。被告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九月廿三日判刑。
裁判官指,被告羅焯勇掟雪糕筒到馬路致車輛急煞,又向兩旁集會人士「招手」,其動作已構成擾亂公眾秩序,而他的行為絕對有可能引致他人倣效,或可能令急煞車輛的司機及乘客有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故裁定被告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將要考中學文憑試,對社會及自己有承擔,其行為未夠深思熟慮,當日衝動受情緒影響而犯事。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未滿廿一歲,故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行判刑。
案件編號:ESCC 116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