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壹週刊》又涉誹謗 設計公司索償

壹傳媒集團旗下刊物《壹週刊》再涉誹謗官非。一間室內設計公司昨入稟高院,指稱與一名客戶就裝修事宜發生糾紛後,客戶向《壹週刊》投訴時疑誹謗該公司,《壹週刊》之後作出報道時再向公眾發布誹謗訊息,令該公司聲譽受損,令至少有四宗洽談中的生意,因該失實報道而失掉。室內設計公司遂興訟,要求《壹週刊》及該名客戶作書面道歉,並就其損失作出至少卅三萬元的賠償及另外的懲罰性賠償;另要求法庭頒發禁令,禁止《壹週刊》與該客戶再作誹謗言論,並要在《壹週刊》的網上移除該報道。

原告明思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以「明思設計廔」名義經營),被告依次是客戶胡文芳(又名蔡太)、《壹週刊》的出版者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其總編輯李志豪、及負責其網上版本的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原告表示主要在馬鞍山區經營室內設計及裝修業務,遭誹謗前一直公司聲譽良好,一二至一三年度的盈利超過五百萬元。

四生意泡湯 涉款32萬

入稟狀指,原告在去年九月,與胡文芳及其丈夫簽訂報價單,為胡名下一個位於翠擁華庭的住宅單位裝修。至今年二月,胡單方面更換單位門鎖,令原告員工無法開工,胡並表明不再履行合約,至今她仍欠原告廿八萬多元工程費未付。之後胡向《壹週刊》記者發表誹謗原告的言論,而《壹週刊》則在本年三月十九日出版的雜誌中,刊登一篇題為「裝修費十七萬變八十萬 蠱惑報價單陷阱」的報道,同時上載到《壹週刊》網站。

原告指該報道內容不實,令公眾以為原告誤導客戶,在簽約後猛增報價,不誠實地濫收費用,對原告聲譽造成嚴重損害,原告強調從無向胡承諾裝修費不超過十七萬元。原告又指,在該報道刊出後,令原告至少四宗洽談中的生意「泡湯」,涉及金額達卅二萬元。原告又指報道刊出前,被告未有跟原告一方或其律師接觸,令它無機會糾正報道中的錯誤,因此屬惡意失實。

案件編號:HCA 152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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