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奶粉 禁營養聲稱

【本報訊】規管卅六個月以下嬰幼兒配方奶粉及食品的營養和健康聲稱的公眾諮詢已完成,政府收到一百一十八份意見書,普遍支持以較嚴格方式規管;因此,當局建議規定卅六個月以下嬰幼兒奶粉及食品,不准有任何營養聲稱、健康聲稱及醫藥療效聲稱。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如符合特定標籤規定,可獲豁免。

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政府建議修訂《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訂明各項相關規定,包括在規管架構中界定各類聲稱的用語、規定禁止或准許使用的聲稱、設立加入新聲稱和審核聲稱的機制,以及在寬限期後推行擬議的規管措施。

設合理寬限期助清存貨

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由於大部分嬰幼兒奶粉及食品均由外地進口,考慮訂貨和產品運抵本港需時十五至十八個月,及零售點和批發層面仍有存貨,因此,在新規管架構生效前,會設合理寬限期,讓供應商完成銷售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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