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拉 內地審 難「引渡」返港

【本報訊】今次綁架案六匪涉及跨境犯案,又分別在省港兩地落網,惟因中港未簽訂逃犯移交協議,在內地被捕的疑犯最終會在何地受審?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假如證實在內地被捕疑犯曾於內地犯法,根據國際慣例,拘捕一方有權先處理案件,故會先由內地審理其在內地所犯的案件,服刑後再交由香港審理在港所犯案件。另一情況,假如被公安拘捕的綁架案疑犯並無在內地犯法,但公安找到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例如證明五人曾在內地策劃本案,該等疑犯則有可能由內地法院審理。

張子強內地受審判死

陸偉雄指,在香港被捕的涉綁架案疑犯在香港法院受審,「有可能出現中港兩地各自審理同一單案嘅情況」,然而實行上存在一定難度,「因為大部分證物、證人都喺香港,證物未必可交予內地,要證人返內地作供亦有難度!」最後,假如在內地被捕的綁架案疑犯並無觸犯內地法例,雖然中港並無簽署移交逃犯的協定,但有互助機制,內地會安排疑犯回港由香港警方處理,再由香港法院審理。陸偉雄指出,由於案情嚴重,很大機會會控以香港法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二條「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律師:兩地無移交協議

其實跨境犯罪的審理情況,以九八年「大富豪」張子強案最為典型,當年以張子強為頭目的跨境匪幫在香港綁架富豪及犯下多宗重罪,其後在內地落網及受審,當時引發司法管轄權爭議。雖然張的代表律師以張為港人、做案地點在香港為由,要求將他「引渡」回港受審,但內地指他在內地策劃犯罪活動,案件須由內地法院審理,張終判處死。

內地律師吳慶友相信,今次在內地被捕的疑犯將不會「引渡」回港受審,因內地與香港並無法定移交犯人協議,內地有關當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在內地審理境內犯罪的疑犯。他指若疑犯涉嫌觸犯內地刑法中的暴力犯罪「綁架罪」,具體判刑要就案件的具體情節才能判斷,最高刑罰可判處死刑。惟參照今次案件中肉參並沒有傷亡,料所有疑犯只會被判有期徒刑。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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