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從審查到登記的變革

近日,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將於五月一日起施行,屆時內地法院將改革現行的案件受理制度,從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以解決長期以來「立案難」的問題。

按照目前的法律,提起訴訟之後,首先需要由法院判斷是否受理該訴訟。只有得到了正式受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才能開始相應起算。而法院判斷的依據,是其對案件的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的結果。只有法院認定案件的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以及證據等符合審查條件,才會予以受理。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各地法院對於訴訟要件的鬆緊程度把握並不完全一致,又可能基於法院辦案資源不足、存在外部壓力等原因,導致一些本來應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最終被拒諸門外。

實行立案登記制,意味着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而僅僅是對形式條件進行一般性核對。符合法律規定者,接收訴狀並當場登記立案。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行為,負責和主管人員將被追究法律責任。不管立案是否成功,法院都需要給予書面答覆,若當事人不滿意,則可以憑此向上級法院申訴。

這一次改革將很大程度擴大法院的受案範圍,加重法院的工作強度,但也能更加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積跬步而行千里,或許可以形容當前中國司法變革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