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法律保障精神病人

在政界打滾多年,又是醫生,處理精神科病人求助個案,頗為常見。他們求助,乃認為自己沒有精神病,卻由於種種原因被關進精神病院,人身自由被侵犯。

此等精神科病人涉嫌被侵犯人權的個案,政客每多愛莫能助,因病人向政客求助前,幾乎已嘗試所有申訴途徑,部分更可能多番嘗試。他們在精神病院留醫,不少是法庭判令:重則或因精神病殺人,判入院治療,直至可安全重返社會為止,屬長期判令;通常院方會定期檢討病人進展,但幾可預料,病人不留院數以年計,不可能出院。

輕則或是病人行為可能傷害他人或自己,醫生認為有強制留院需要,故向裁判官申請。此類案件屬短期,期滿醫生可向裁判官陳述理由,申請延期,病人亦可向裁判官陳述不應繼續留院理由,要求出院。當然,亦有病人自願入院,但住了一陣子便要強行出院,遇此情況,醫生也可按法律規定向裁判官申請留院觀察令,病人也可向裁判官提出反對。

太平紳士巡視精神病院,亦屬於有效保護病人權益制度。兩名太平紳士,官守及非官守各一,每次巡院,規定與留院所有病人見面,病人投訴應可聽見。遇有投訴,兩名太平紳士及投訴人便須到接見室詳談,並作記錄及在規定時限內回應。

近年,「社區護理」成照顧精神科病人的主要模式。減少留院,令病人不致對社會真實環境脫節,有助保存其獨立生活能力。但把病人安置在社區,所需資源比把病人留院為高,若缺乏適切照顧,不但危害病人,亦危害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