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逼客14萬買療程 美容三人組候懲

尖沙咀一間美容院的三名女職員,在一名擁碩士學歷的高級教育女顧問在上址做臉部護理時,指對方乳房有硬塊需「通淋巴」,並涉以威嚇和疲勞轟炸三小時的手段,成功游說對方以十四萬元購買原價值卅六萬八千元的身體療程,有關行為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三人事後被控一項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經審訊後昨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明言判監是合適刑罰,現准三人繼續保釋至下月二日,以待索取她們的背景報告等始作判刑。

被告依次是美容師主管鄭慧蓉(廿五歲)、美容顧問王珍珍(卅五歲)和自僱營業經理鄭麗賢(四十四歲)。控方透露,首被告沒有案底,其餘二人則有盜竊案底。由於女事主事發時曾用信用卡簽帳七萬元作療程押金,控方要求裁判官考慮賠償事宜。

官明言判監為合適刑罰

控罪指三名被告於前年十一月廿日,在尖沙咀中國保險大廈某單位內,作為以「朝揚國際有限公司」以「靚一世集團」名義經營行事的人,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即向四十七歲女事主鄭健華銷售養生的身體護理療程時不斷游說,並利用事主據稱乳房有腫塊的身體狀況,通過使用騷擾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從而促致交易決定。

裁判官昨裁決指,接納女事主的口供,指她雖年屆中年、擁有高學歷、又有接受美容服務的經驗;但她並沒有受過醫療訓練,故她在三名被告事發時的「一唱一和,危言聳聽」下,難免心存恐慌。此外,三名被告沒有向事主解釋療程內容,剝奪事主對購買內容的知情權。另外,事主簽定的協議書內容文意不通,無助客人知悉自己權力,因此裁定三名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稱,首被告參與程度不高,次被告願向事主賠償三萬元。此外,第三被告有抑鬱,需向醫生求醫,案發時她指事主淋巴有腫脹後,曾邀事主試摸,亦有讓事主考慮是否購買療程,因而減低案件的嚴重性。

求情指已難在業界立足

辯方補充,各被告日後難以再在美容界立足,令她們在業界的努力毀於一旦。裁判官明言判監對第二及第三被告是合適刑罰,惟現先索取報告以作量刑考慮;官又下令第二和三被告需交出旅遊證件。

案件編號:KCCC 390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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