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中石化高層收賄囚七月

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前副主席兼總經理張國強,退休後擔任該公司的顧問期間,協助一名好友聯絡中石化香港的附屬公司之兩名高層洽談業務事宜,雖然好友未因此獲益,但仍在張的生辰後翌日,親身向張送上六十萬元現金。廉政公署介入調查,去年一月在其家搜出涉案的六百張一千元現鈔。被捕的張昨於區院承認一項收受利益罪,辯方雖求情指被告未有花費該筆賄款一分一毫;惟法官不同意,並引用澳門世紀巨貪案反駁,指:「錢無人嫌多,內地貪官大把錢係屋企,歐文龍都好多錢喺屋企!」最終將被告判囚七個月。

六十四歲被告張國強,除承認收賄罪外,原另被控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第一部毒藥共四罪,指他管有八十九粒「威而鋼」(又名「偉哥」)及小量冰毒等,惟該四罪獲撤控。

從入油工人逐步晉升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出生於內地的貧苦家庭,後憑一己努力在石油工業打拚,由低層的入油工人逐步晉升至內地中石化集團的總裁助理。於○七年獲派來港,擔任子公司中石化(香港)的高層,子公司的純利由○七年的近三億元,急升至一一年的逾十億元。他在一二年退休後轉任公司顧問。

辯方稱被告當時只為協助相識卅多年的好友時,並不知對方會給予他巨款,又指被告有積蓄,不需要該筆賄款,因此原封不動放在家中。惟法官陳廣池引用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鉅貪案反駁:「唔能夠話無郁過(啲錢),就話唔鍾意錢!」法官強調非指桑罵槐,亦非指摘所有內地官員都是貪污。

法官判刑時指,肅貪倡廉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被告曾任該公司的副主席高位,有一定人脈關係和影響力;官又強調有錢的人,不代表不貪心,不會索賄。但考慮被告在案中的沒有長期收受利益,本案是個別事件,故判上述刑期,另外下令被告歸還賄款予中石化(香港)。

助友建人脈獲60萬元

案情指,被告的朋友劉偉豪之公司,與中石化(香港)及其附屬公司有生意交往,在一二至一三年間,劉向被告投訴相關生意虧蝕,要求被告向附屬公司中石化油站的副首席經濟師兼常務董事馮煉華反映,被告曾向馮查問,但馮表明不會更改相關合約內容。此外,被告把劉介給予另一附屬公司中石化石油氣的總經理鍾定認識,並要求鍾代表公司向劉購買液化石油氣。鍾及劉曾見面,但未能達成協議。劉在一三年十月把六百張一千元放入購物袋,然後帶到被告的灣仔住所。廉署在去年一月拘捕被告,並在其住所檢獲賄款。

中石化(香港)昨回應指,尊重法庭裁決,對被告的違法行為深感惋惜。此外,劉偉豪事後被控七項欺詐罪,案件將於本月十七日在區院提訊。

案件編號:DCCC99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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