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老牌藥房「安康寧藥房」其中一名創辦人江永康,於二○○三年去世後,其遺產交由胞弟江永安管理。死者的兩名男孫於三年前興訟,指叔公江永安失職,要求撤銷其遺囑執行人資格。
江永安及後自願辭任,但繼續與兩名原告進行訴訟,高院昨裁定江永安每月僅以六元象徵式租金租用與死者聯名擁有的兩個彌敦道舖位,屬於失職,下令他要支付過去十二年該兩個舖位一半市值租金,估計逾一千萬元,但金額要留待法庭日後評估。原告是死者江永康的兩名男孫江正平及江正文,被告分別是江永安、現任遺產執行人會計師李家聲及安康寧大藥房有限公司。
法官裁決指,江永安與死者聯名擁有分別位於太子和佐敦的「安康寧藥房」舖位,亦是死者的遺產執行人,他一方面可行使聯名業主的權益,但另一方面卻要照顧死者遺產的利益,而江永安每月僅以合共六元租用該兩個舖位做生意,並不能照顧死者遺產的利益,故屬失職。
案件編號:HCMP 204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