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爭產淨音佛閣案 上師子勝訴

荃灣芙蓉山「淨音佛閣」藏傳佛教的金剛上師李廷光,生前先後與三名女徒弟結婚,他於○六年三月去世,遺下佛閣所在的八千一百平方呎土地,以及他與第二任前妻兼其女徒弟陳綺霞聯名戶口內的三千萬元存款,惟他未有立遺囑,引發遺產爭奪戰。他與首任前妻所生的兒子其後成為遺產承辦人,並興訟向陳爭產。高院法官昨裁定,「淨音佛閣」只是私人修道場並非慈善組織,佛閣所在土地及聯名戶口的存款都屬私人財產,判歸屬死者遺產所有,並非慈善信託。

法官現下令陳在廿八日內交代上述聯名戶口內的存款、由此戶口存款衍生出來的投資及累積得來的利息;但陳可返回佛閣取回個人物品;另外陳要支付訟費給原告和律政司司長。陳綺霞昨親自到高院領取判詞,但對判決結果不作評論。

律政司監管人身份涉訟

原告李劍生,是死者李廷光的遺產承辦人;首被告陳綺霞(下稱陳),是死者第二任前妻兼女徒弟,次被告律政司司長則是以慈善監管人的身份參與這場訴訟,立場保持中立。

死者約於一九六一年成立「淨音佛閣」並擔任住持,原告是死者與第一任前妻所生的兒子,死者於八七年與陳(第二任前妻)結婚,陳曾經是佛閣的「常住人」,二人在九五年離婚後,陳仍住在佛閣。死者的第三任妻子兼遺孀則是佛閣的「常住人」。

死者於○六年三月二日與陳開了一個聯名銀行戶口,並存入了逾一千萬元。死者於五日後去世,終年七十四歲,他的遺產包括該佛閣的土地、金錢和三個位於台灣的物業。原告取得死者遺產承辦人的身份後,於○八年興訟,向陳追討聯名戶口的存款。陳辯稱,死者的財產是來自善信捐獻給「常住人」所得,故屬於慈善信託,要求將死者遺產歸還給「常住人」或律政司。

裁定佛閣非慈善組織

法官昨裁決指,死者在港的遺產來自與政府換地、承繼他人遺產、收取他人捐獻、個人投資和售賣佛像及法品所得。另外,該佛閣是私人修道場,未得介紹不可隨便進入,其徒弟信眾的捐獻是給死者個人或其指定團體,死者只是向一小撮與自己有關的人布施金錢和贈醫施藥。因此死者對佛閣的處置、傳教和濟貧行為,都不是為了公眾利益,故裁定佛閣非慈善組織。

案件編號:HCA 48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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