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逗留條件 僱主需出錢「遣返」

【本報訊】外傭趁假期外出佔用天橋賣熟食和煮食固然要負上法律責任,但僱主亦隨時惹得一身蟻!

律師梁永鏗指出,外傭在公眾地方烹調及出售食物,不但違反逗留條件,同時間亦干犯香港法律,「個簽證條件只係限於外傭喺僱主住宿地點嗰度做家務,依家咁樣即係無牌小販,因為佢哋唔係香港永久性居民,要喺交咗罰款之後,先至會遣返番自己國家。」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則稱,倘外傭因違規而被捕及遣返回國,僱主亦會蒙上損失,「個外傭畀人拉咗就要即刻停止合約,咁樣就會突然間冇咗個人幫手。」

另聘他人要再付中介費

羅續表示,無論甚麼情況,僱主都要付出機票錢讓外傭返回自己的國家,「就算搵過第二個外傭,如果係菲傭,就要畀成九千至萬一蚊嘅中介費,就算平啲嘅印傭,都要起碼六千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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