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一名年輕救護員,於駕駛救護車接送病人往醫院期間,因收掣不及撞上前面小巴,警員到場後不但發現他沒有攜帶駕駛執照,「吹波波」測試更顯示他體內酒精含量超標。該救護員昨在東區法院承認醉酒駕駛等三罪,裁判官驚訝他中午時分執勤竟然醉酒,還接載病人,直指是加刑因素,表明未排除判監的可能。法庭現准他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至三月四日,以等候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刑。法庭增加了特別的保釋條件,要他即時交出駕駛執照,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被告吳肇邦,現年廿七歲,事發後已遭即時停職,之後還要面對紀律聆訊。被告承認醉駕、不小心駕駛及駕駛時未有駕駛執照共三項罪名。案發於去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近一時,被告駕駛一輛救護車接載病人往醫院,期間尾隨一輛載滿客的小巴行經薄扶林道時,因小巴準備停車落客減速,被告沒有小心留意路面情況,收掣不及撞上小巴車尾。
警員到場時被告還指是小巴突然停車釀成車禍,當時他未能出示駕駛執照,指稱沒帶在身上。警員循例在現場為他作「吹波波」測試,發現他體內酒精含量超標,遂將他帶回警署作進一步測試,證實他每一百毫升呼氣內含廿八微克的酒精,超過廿二微克的法例上限。
被告的律師替他求情時強調,被告並非蓄意無視法紀罔顧他人性命安全而在值勤期間飲酒,被告只是前一晚休班時喝過酒,之後已喝了大量開水才洗澡上床睡覺,醒來後愚蠢地以為酒氣已過。律師又指,根據現場警員及其他救護員口供,事發時被告表現正常,絲毫沒受酒精影響的迹象。
律師透露,被告在二○一○年加入消防處任救護員,一二年考獲駕駛執照後開始駕駛救護車,期間未曾觸犯過交通法例,今次事件後前途必受影響,被告現時已深感懊悔,今次為個別事件,他絕不會再犯。律師希望法庭接納事件中兩車的損毀輕微,而且小巴及救護車上的乘客均沒有受傷,請求法庭考慮判處罰款了事。
案件編號:ESCC 39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