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旺角砵蘭街「椰汁大王」招牌的商標與另一間「椰汁大王」商標極似,被告發所售甘蔗汁應用了虛假商品說明,昨更被法庭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罰款七千五百元,對這間去年受「佔旺」影響而一度生意銳減的小店來說可算禍不單行。被罰的「椰汁大王」現有招牌已棄用涉事商標,店主對遭定罪感無奈。
被罰款及充公涉案招牌的「椰汁大王」位於旺角砵蘭街東京銀座商場地下。海關稱,去年八月調查發現該店招牌的商標,無論形狀、顏色、文字和字形均與另一間同類型店舖的註冊商標極為相似,雖然涉案店舖盛載飲品的膠杯或膠樽沒有任何標示,但其招牌商標足以構成商品說明及誤導顧客,以為該店所售飲品是由另一間已註冊商標的店舖供應,於是作出檢控。
根據法庭控罪書,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飲品涉及廿四樽甘蔗汁,涉案「椰汁大王」五十二歲溫姓男店東,昨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罪成,罰款七千五百元,涉案招牌及總值四百五十八元的甘蔗汁被充公。
海關表示,產品品牌與品質有關連,屬消費者選購時重要考慮因素,在本案中,消費者只能依靠招牌識別供應商,相信涉案店舖意圖藉虛假商品說明促銷貨品,獲取更多利潤。
涉案「椰汁大王」在去年「佔旺」行動後生意銳減,有網民曾拍得溫氏夫婦變身小販推車上街賣果汁幫補,惹起熱話。溫先生昨稱,二○○九年接手經營砵蘭街及油麻地兩間「椰汁大王」,沿用原有招牌,至前年有人要求他勿再使用有關商標,但溫當時不知商標已遭註冊:「海關舊年嚟收走個招牌先知商標畀人註冊咗,依家招牌無咗個商標唔會影響生意,只係之前畀單官司搞到好困擾。」
為「椰汁大王」商標註冊的黃先生反駁稱,之前多次勸喻溫停用有關商標時已告知對方商標已註冊,並重申旗下五間「椰汁大王」分店與涉案「椰汁大王」兩間分店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