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壽司店「板前壽司」創辦人鄭威濤,與首間「板前」店的主要股東潘慰、潘嘉聞姐弟,就鄭以「板前」和另一品牌「板長」名義開設新店展開法律訴訟。高院原訟庭前年已裁定鄭開設「板長」店與「板前」搶生意是違反董事職責,上訴庭昨日再判潘氏一方上訴得直,裁定鄭擅自用「板前」名義另開新店,同樣違反董事職責,法官下令鄭要交代有關行為所獲的利潤資料,並要把有關利潤分給其他股東,但利潤只會計至二○一○年首間「板前」店結業時為止。
上訴人潘嘉聞,是代表自己和鄭威濤以外的其他駿濤有限公司股東提出訴訟;被告包括鄭威濤和卅間公司。「味千拉麵」創辦人潘慰及其胞弟潘嘉聞,於○四年夥拍「味千」另一股東鄭威濤經營連鎖壽司店,並同意就每間壽司分店都成立一間新公司獨立經營,駿濤就是首間「板前壽司」的經營公司,而鄭是駿濤的董事兼股東。
原訟庭前年裁定,鄭以另一品牌「板長」開壽司店與「板前」爭生意,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是違反公司董事職責。鄭亦就此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駁回鄭的此項上訴。
另外,原訟庭原本裁定鄭自行開設其他「板前」新店,並沒有違反公司職責,潘嘉聞則對此判決提出上訴,昨獲上訴得直。上訴庭法官指,鄭威濤表示曾將此事告訴潘氏姐弟和其他「味千」股東,但駿濤有部分股東並非「味千」股東,原審法官指鄭已獲所有駿濤股東的同意,才開「板前」新店是沒有證據基礎支持,認為在此事上,鄭的行為亦有違反董事職責,故判潘上訴得直。
對於要判定應由鄭賠償駿濤其他股東的損失,抑或要鄭交代帳目和把開設「板前」、「板長」新店的利潤分給駿濤其他股東,上訴庭認為應給潘氏等人作出選擇,故亦推翻原審法官直接下令由鄭賠償的判決。上訴庭指,鄭是因租金過高,才於一○年結束首間「板前」,沒有證據顯示鄭別有用心,故將計算利潤的時限定於一○年為止。
案件編號:CACV 13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