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行為失當,於在任前後收受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控辯雙方上月底完成結案陳詞後小休個多星期,昨於高院復審,主審法官麥機智開始為陪審團作法律指引及總結證供,預計九人陪審團下周退庭商議裁決。法官昨提醒陪審團勿受外間對案件的評價影響,只可考慮庭上證供,在肯定被告符合所有控罪元素下,才可判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五名被告許仕仁、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鴻生,共面對八項控罪。法官昨提醒陪審團指,本案一直受傳媒廣泛報道,坊間亦常將案形容為「官商勾結」,無論陪審員有何看法,都不應受影響,陪審員對被告的喜惡亦不應左右判斷。法官又指法庭並非作道德審判,例如許仕仁曾承認無為秘密收取的顧問費尾數報稅,陪審員或不認同,但斷案時亦只應考慮他此舉與控罪是否有關係。
法官指,證明被告有罪是控方責任,例如控方指許接受賄款,這點必須由控方去證明,而非由許或被告去證明那不是賄款。如陪審團肯定控方說法,便應判決罪成。就個別控罪而言,法官指許無論是任積金局總裁、政務司司長及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其公職人員身份毋庸置疑,但陪審團仍須肯定他是蓄意瀆職,及利益衝突的程度,要達致刑事定罪的標準。
部分控罪亦指各被告串謀犯案,法官指引陪審團必須肯定各被告都分別同意、且明知而願參與賄賂許,目的是要許在公職上優待新地。至於所指的「優待」,控方毋須證實許收「甜頭」後有何具體行動優待新地,因收「甜頭」本身就足以令公眾對他是否能公平公正履行公務失去信心。
以許二○○五年從郭炳江處收取的八百五十萬元,以及從郭炳聯處收取的四百一十多萬元而言,陪審團必須肯定那些是賄款,而非辯方所說的秘密口頭顧問協議尾數或特別花紅,若他們認為辯方說法亦可能是真,便只能裁定各人罪名不成立。
至於○七年的一千一百多萬元,陪審團先要確立許收取的款項,確與○八年陳鉅源從郭炳江處收到的一千二百萬元有因果關係,肯定控方指陳先墊支賄款之說。但若陪審員認為許說那筆錢來自內地官員之說亦可能成立,則等於控方未能成功證案。
不過,法官亦強調,有時難以將公職人員的作為,跟他們收受的利益直接聯系起來,但只要他們所提供的優待,是在他們職責範圍及能力之內,那行賄之說便能成立。法官今日將開始總結證供。
案件編號:HCCC 9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