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2014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晨舉行公聽會,就優化強積金制度聽取各界意見,由於受佔中行動影響,出席團體由原定十三個減至八個,與會的工會及政黨代表均關注和支持容許末期疾病患者可提早取回強積金,但批評建議只適用於壽命剩下十二個月或以下的供款人是嚴苛和不近人情,建議只要確診為患末期病患便可取回歷年供款醫病,促當局參考保險業危疾的處理方法。但政府官員強調,強積金是用於退休的專款,十二個月壽命的限制是參考了醫學界意見和海外做法。
勞聯、職工盟及民建聯等代表均歡迎強積金計劃擬容許末期疾病為提早取回供款的理由,並認為當局應放寬處理;但香港精算學會退休金及僱員福利委員會主席麥子麒指強積金是為巿民長期儲蓄作退休用途,容許提取款項買樓未必符合此宗旨,但贊同因危疾提取的修例方向,細節可再商討。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張國財回應指,強積金是專款專項為退休用途,而且供款率低,若把強積金作應付醫療需要,容許長期病患者提早領取供款醫病,退休時款項便不足以應付生活需要,港人壽命平均達八十五歲,可能要跌入綜援網。
政府曾與醫學界商討及參考澳洲做法,認為十二個月或以下的規限合適,「末期疾病病人,強積金作為退休用途已不切實際,好合理畀佢用。」
政府建議的修例又包括把涉及強積金的刑事檢控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三年,議員潘兆平質疑是否因檢控時限短以致當局檢控困難。張國財回應指,僱主欠供強積金,五成二個案是受託人直至檢控時限屆滿後才向積金局舉報,令當局無法檢控,四成一個案因案件複雜,搜證需時,其他因素佔百分之七,因此,建議修例至與其他刑事檢控的三年時限看齊。職工盟政策研究幹事潘文翰對受託人遲向積金局報告僱主遲供款感驚訝,希望當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