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港府可請求出動駐軍

【本報訊】警方施放八十七枚催淚彈圖驅散佔中示威者,令人擔心將來武力清場行動會升級,甚至出動駐港解放軍鎮壓。原來根據《基本法》第十四及十八條,中央政府負責管理香港防務,港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請求出動駐港解放軍,中央亦可在香港發生動亂時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

全國性法律可在港實施

《基本法》第十四條列明,中央政府負責管理香港防務,港府則負責維持本港社會治安,駐港負責防務的軍隊不會干預本港地方事務,但港府在有必要時,可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基本法》第十八條亦列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本港發生港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早前被問及佔中行動時亦表示,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當關係到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時,中央不會坐視不管,他相信香港特區政府有能力應付佔中,但警告若遇到「無可控制的情況」,中央不會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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