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另一條例 禁日本五縣食品

【本報訊】食環署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發出食物安全命令,防止強冠油品及強冠油製食品在市面流傳,是該條例一二年二月全面生效首次運用相關命令。該條例精粹在於引入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規定食物商須妥善保存食物進出紀錄,並將一一年日本輻射危機時,本港禁止日本食品進口採用的原有條文有關回收及禁入口的部分轉至新條例內。

2011年日大地震現輻射危機

《食物安全條例》生效前,保障食物安全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但條例沒有賦予執法機構回收問題食物的權力。○八年內地及本港爆發三聚氰胺風波,當局於是在○九年修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賦權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在相信公眾衞生受到危害時,禁止進口和供應問題食物。一一年三月,日本大地震後當地現輻射危機,本港當局根據相關修訂,禁止日本五個縣的新鮮食品和奶類產品進口本港。

為加強追溯問題食物的效率,《食物安全條例》一一年五月通過,同年八月生效,但有半年寬限期。全新的食物安全管制措施包括設立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又規定活水產以及保質期為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紀錄須備存三個月,保質期超過三個月的食物,有關紀錄則須備存廿四個月。當局同時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修訂後的禁止進口和供應問題食物及強制回收部分,轉移至《食物安全條例》內,今次刊憲禁入強冠油品,與一一年禁入日本食物屬異曲同工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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