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未出版已胎死腹中的《香港晨報》,租用葵涌永樂中心作為辦公室後欠租,於今年六月被業主興訟收樓和追討欠租,但《晨報》延至七月才把物業交還給業主。業主昨向高院申請簡易判決,向租約擔保人利婉嫻追討欠租,結果勝訴,聆案官下令利要支付逾九十萬元給業主。
原告耀邦基業有限公司昨要求聆案官直接判次被告利婉嫻敗訴,利昨沒有出席聆訊。原告的律師指,首被告香港晨報人事資源有限公司於七月十五日把租用的地方交還給業主,法庭雖於早前將兩名被告呈交抗辯書的期限延長,但利一直未有向法庭呈交抗辯書。聆案官裁定利沒有提出可爭議的抗辯理由,遂判原告勝訴,下令利要支付八十八萬三千元欠租給原告,另要再支付二萬一千元訟費給原告。
原告是葵涌藍田街廿九號永樂中心全幢大廈的業主,原告於今年二月十八日與首被告簽署為期三年的租約,以每月四十二萬元租金把永樂中心全幢租予首被告,利是租約的擔保人。租約的首兩個月(即今年二月十五日至四月十四日)是免租期,但首被告在免租期內仍要支付差餉、地租和電費等。租約原定於一七年二月才屆滿,但首被告於今年五月十五日起開始拖欠差餉、地租及電費。
原告興訟時,向兩名被告追討欠款約四十五萬元。據悉,由於首被告要延至七月才交還辦公室,比原告入稟收樓的日期遲了一個月,利要支付給原告的欠租因此也由約四十五萬元增至逾八十八萬元。
案件編號:HCA 97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