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濫藥導致有精神分裂的運輸男工,在家中與兄弟們就使用他的汽車事宜發生爭執,並因此弄傷前額,男工疑懷恨在心,翌晨購買硫酸濃度達九成七的通渠水,並淋向正在客廳睡覺之胞弟的臉及身體,對方醫治後臉部、身體及四肢仍有共一成半皮膚達二級燒傷,需進行多次植皮手術,傷口仍留有疤痕。被捕男工昨於高院承認一項意圖淋潑腐液罪,法官嚴斥被告之餘,並將他重判入獄十年。
廿四歲被告謝浩然,無案底,他被控於去年十月五日在東涌逸東邨迎逸樓家中,意圖向胞弟謝浩麟(廿三歲)淋潑腐液而令他身體嚴重受傷。
被告昨透過代表律師向胞弟致歉,惟沒有到庭的胞弟則透過控方表示,至今仍未原諒被告。辯方亦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指為被告行為感到自責;但法官寄語被告母親,毋須為兒子之所作所為感到自責。
法官判刑指,被告是有預謀犯案,雖接納其「預謀」只屬短時間,但目的明顯是向胞弟(事主)報復,而涉案通渠水的硫酸含量屬高濃度,但無證據證明被告是特意選用高濃度腐液犯案。法官又指事主當時正睡覺,不知發生何事亦無招架之力,案件因此有加刑因素。法官觀看事主的相片後認為其傷勢嚴重,但可幸雙眼並無受傷。
法官嚴斥被告指他雖然首次犯案,但案情卻相當嚴重,雖然辯方力陳他是受精神病影響才犯案,但法官指其精神病成因,是自○八年起長期濫用多種毒品造成,故不會給予他減刑。
案情指,被告與父母及三名兄弟姐妹同住案發單位,案發前一晚,因使用汽車的事,被告與兄長及弟弟爭執,期間被告被弄傷前額並報警,不過兄弟三人最終不追究。翌晨胞姐發現被告離開單位後不久,回房後即拿着一樽通渠水走到客廳,向赤裸上身正在睡覺的弟弟淋潑。弟弟驚醒即到廁所沖洗,家人亦報警。
事主的臉、身體及四肢有兩成二的皮膚遭二級燒傷,一度要入深切治療部。經醫治及進行植皮手術後仍有一成多的皮膚受傷,留醫至去年十二月四日出院。事主於今年二月及四月再進行植皮手術,惟傷口疤痕仍在,並需繼續接受治理。
案件編號:HCCC 9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