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供有疑 李鍔脫非禮罪

【本報訊】曾在多間專上學院擔任要職的教育界「紅人」李鍔涉嫌非禮兩名女下屬,案件早前經審訊後,昨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質疑兩名事主遭被告侵犯後,不但沒有避開對方,反而與被告單獨到私人會所聚會,或到海邊拖手散步,認為她們口供有疑點,遂裁定被告的八項非禮罪全部不成立,並下令控方支付被告的訟費。

官質疑X還跟被告往會所

七十三歲被告李鍔得悉脫罪後,與律師和友人興奮地握手慶祝,但拒絕回答記者提問,僅說:「無嘢講,多謝關心。」被告原被控於○七年二月至一○年一月間,分別在灣仔萬麗海景酒店咖啡室、灣仔怡東酒店酒吧及灣仔盧押道一酒吧內,六度非禮卅九歲的X。他另被控於一○年三月至十月間,兩度在城大辦公室內非禮卅二歲事主Y。

裁判官裁決時說,X聲稱在第一次遭被告非禮後,仍有與被告到跑馬地會所,被告當時用左手拖着X右手,X未有閃避。官指若X曾遭非禮,應避免與被告單獨相處,而X遭被告拖手理應覺得敏感,但X庭上僅稱「無特別」。官又質疑X在事發兩年後才報警,指被告於一一年離開X任職的教育機構後,X其實便毋須啞忍。至於Y在兩次遭非禮後仍與被告到西貢海邊拖手散步,以及讓被告到自己的住所過夜,這亦令Y的口供有疑點。

案件編號:ESCC 17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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