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者張五常在幕後操控的中環古董店於○七年發生失竊案,至今仍未尋回陳逸飛名畫《水鄉》。古董店其後向一間畫廊索償,指對方持有失竊的《水鄉》並要求歸還,畫廊曾打算把疑似失竊的《水鄉》歸還,但古董店卻指該畫並非失竊的畫作,因而引發一場新的爭議。畫廊為此要求聆案官批准修改抗辯書,要求收回之前承認曾處理過失竊《水鄉》的說法,但被聆案官所拒,上訴至高院終得直,上訴庭除准許修改抗辯書外,亦要古董店支付畫廊三分之二的訟費。古董店昨要求法庭解釋該訟費命令,但法官指命令毋須解釋,更直指:「如不滿我呢個愚笨的法官嘅訟費命令,可直接進行上訴。」
原告西岸國際有限公司經營的古董店「蒲公英金石畫廊」,屬張五常已故母親遺下的生意,被告則是潔思畫廊有限公司。原告女僱員曾卓詩於○七年偷去原告數幅名畫,包括一幅陳逸飛作品《水鄉》,曾卓詩丈夫楊惠明其後把四幅名畫賣給本案被告。原告已取回其中三幅名畫,被告去年打算把當年楊賣給被告的《水鄉》還給原告時,原告卻否認該幅是其失竊的《水鄉》,最終引發是次訴訟。
原告律師昨向頒下此訟費令的鍾安德法官指,判詞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原審及上訴時的三分之二訟費,但他們希望法官進一步解釋是否指原告亦可收回三分之一的訟費。鍾官聽後即要原告律師再看一次判詞中有關訟費的命令,並指已清楚指出原告要支付被告三分之二訟費,亦即大約七成的訟費,判詞無指明原告可獲訟費,故認為毋須再作任何解釋。
另外,原告又指被告索取的訟費過高,因上訴只花了半天,比原審短且簡單,但被告要求的上訴訟費竟比原審更高,並不合理。被告律師則解釋,因原審時聆案官提出了一些新的觀點,例如陳逸飛的《水鄉》並非只有一幅,被告在上訴前需再尋找相關資料及專家意見等,故所需訟費更高。不過,原告一方指上訴屬於重審,不可加入新證據,故訟費不可能會比原審更高,要求法庭頒令對方減訟費。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以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HCA 163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