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協議後 上訴失敗可移交

【本報訊】港澳兩地雖只有一水之隔,且交往頻繁,惟一直沒有移交逃犯協議,形成法律上的漏洞,港澳兩地終在去年切實商討司法互助協議,其中包括逃犯移交的相互協助。澳門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案件初審日子超出追溯時限,只要最終裁決於追溯期內作出,移交協議仍然適用,意味正就巨貪案上訴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前南華足球隊足主兼商人羅傑承,有機會被移交至澳門服刑。

法律界人士冀堵塞漏洞

「港澳兩地嘅往來咁頻繁,偏偏兩地無引渡協議,結果經常出現香港人喺澳門犯法,之後匿喺香港,或者掉轉嘅情況。」澳門法律界人士指,港澳政府多年前已開始討論移交逃犯的協議,惟一直未達成共識,現時商討漸見成果,可望堵塞法律漏洞。

他續指,一般情況下,大部分法例都不能追溯過往案件,惟本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於會後指,追溯期是協議細節安排一部分,似乎暗示協議或設有追溯期,「雖然追溯期限唔會定得太長,但如果(案件的)最終判決喺追溯期內,甚至協議通過之後先宣判,移交協議就應該適用。」

兩地早簽訂移交囚犯

據了解,現時港澳已簽訂兩份司法協助協議,分別為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在兩地進行的民事及商業仲裁決定,經簡易程序確認後,即可在另一地直接執行;以及刑事方面相互移交在囚人士。有關移交逃犯的協議,則至今仍未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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