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法不保障議員肢體行為

【本報訊】香港法例第三百八十二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對立法會議員作出多項保障,包括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進出立法會開會時免受逮捕等,但特權法並不保障議員的肢體行為,議員在會議廳內襲擊傷人、毀壞公物或他人財物等,照樣可被刑事檢控或民事追究。

立會保安有等同警權

特權法第三條保障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表的所有言論,免受誹謗、恐嚇等民事或刑事檢控。特權法第五條,議員往返立法會期間,不能遭民事逮捕,議員出席會議時更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

對於有泛民議員質疑,立法會保安人員將多名激進泛民議員抬走時,會議經已暫停,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亦未有清晰下令驅逐有關議員離場。

其實特權法第廿四條已訂明,立會人員在會議廳內具有等同警務人員的權力,如發現有刑事罪行正在發生,立會保安有權直接採取行動甚至拘捕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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