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行會利益衝突 須主動申報

【本報訊】控方傳召出庭作供的第一名證人,為現任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黃昨向陪審團講述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指出利益申報制度可分兩部分,首先成員要因應其擁有的利益,於討論議題時作申報,另外亦要定期申報利益,並每年更新。她解釋指,行會負責協助特首制訂政策,必須不偏不倚提出公正意見,若涉利益衝突,必須知會特首,由特首決定其是否需避席。

需否避席 特首決定

證人黃潔怡由前年十一月起擔任行會秘書職務,主要負責在逢周二上午九時四十五分開始的行會會議上,記錄討論內容,並據議程準備文件予成員。她在回答主控官提問時稱,行會成員有責任檢視自己的利益所在,定期及在開會時主動提出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若特首決定成員需要避席,有關成員便不會獲發相關文件。

至於行會成員需要申報的利益關係,黃潔怡指包括成員擔任受薪董事職位,以及於機構的董事局出任職位;若成員有收取酬勞的來源、向客戶提供服務、或有收取機構金錢、與機構有任何聯繫,均需要提出;如成員或其配偶收取價值超過二千元的禮物,也要申報。為秉持開放政府的政策,讓市民監察行會運作,成員的個人利益申報表,都會上載到行會秘書處的網站供公眾閱覽。黃今日會繼續作供。

除行政會議外,控方昨日提出的證供,亦涉及公務員事務局就利益衝突的指引。據公務員事務局前首席助理秘書長(行為及紀律)羅翠薇的書面供詞,政府0四年發出的指引,表明公務員有責任避免出現利益衝突情況,當其個人利益或與公職牽涉的利益有衝突,便有責任公開提出。雖然政府不希望公務員與親友的人際關係因為該指引而受損害,但當公私發生衝突,政府不能讓公職利益受損。若公務員未有申報利益衝突,可引致紀律聆訊,可能因此被革職,甚至招致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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