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引特權法拘三示威者

【本報訊】在立法會財委會再次開會審議新界東北撥款前夕,警方罕有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有關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的條文,先後最少拘捕三名參與上周五「佔領立法會」行動的示威者。

剛在衝擊遞補機制論壇案中脫罪的「熱血公民」創辦人黃洋達(三十五歲),以及早前被控擅闖駐港解放軍總部並認罪的「香港人優先」成員張漢賢(四十歲),昨日分別在深水埗及長洲的住所被警方拘捕,輾轉帶返中區警署協助調查,兩人其後獲准保釋候查,八月十二日須返中區警署報到。黃洋達批評警方透過今次拘捕行動,阻嚇準備今午到立法會示威的人士,強調自己今日會再闖立法會。

涉妨礙立會人員辦公罪

「土地正義聯盟」成員葉寶琳,亦收到警方電話表明要拘捕她,她在多名支持者陪同下晚上到中區警署自首,其後獲准保釋。

警方今次引用的為特權法第十九條,有關條文規定,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與阻礙立法會議員開會的罰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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