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冇租交 業主追討45萬

因找不到新投資者而宣布「不能再辦」、變相壽終正寢的《香港晨報》,開始被債主透過法律途徑追債。《晨報》租用的葵涌永樂中心辦公室之業主,昨日入稟高院向《晨報》追討逾四十五萬元的拖欠租金、要求收回《晨報》所租用的辦公室、交吉前每月約四十三萬多元的租金損失,並向《晨報》及其租約擔保人利婉嫻索取未來租金收入損失的賠償,此方面損失有待評估。

原告耀邦基業有限公司,首被告《香港晨報》人事資源有限公司,次被告利婉嫻。入稟狀指原告是葵涌藍田街廿九號永樂中心全幢大廈的業主,在今年二月十八日與首被告簽署為期三年的租約,於今年二月十五日至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期間的三年內,會以每月四十二萬元租金,把永樂中心全幢租予首被告,而次被告則擔任租約的擔保人。

未交差餉地租電費

按租約規定,首被告要在每月一號繳交該月的租金,而租約的首兩個月(即今年二月十五日至四月十四日)是免租期,但首被告在免租期內仍要支付差餉、地租和電費等。租約又訂明,若被告拖欠原告租金或其他款項達七日,原告可收回永樂中心。

入稟狀透露,首被告未有繳付今年五月十五日至六月十四日的租金,也未有繳交過任何差餉和地租,並且未有支付今年二月六日至三月六日的電費,所有欠款共逾四十五萬元。原告多番向兩名被告追討不果,原告因此有權收回永樂中心。

原告又指,因被告違反為期三年的租約,原告將會蒙受損失。若原告在餘下的租約期未能再次出租永樂中心,或者原告只能以較低租金再次出租永樂中心,原告都會有損失,這方面的損失亦會向兩名被告追討。

原告現要求法庭下令首被告將永樂中心「交吉」予原告、向兩被告追討現時拖欠的逾四十五萬元欠款、以及首被告將永樂中心「交吉」前,原告每月的租金、差餉和地租等損失約四十三萬多元。最後,亦要兩名被告賠償原告的未來租金收入損失。

案件編號:HCA 97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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