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在上月三十日依簡易程序,判處兩名港女各處徒刑五個月及拘役四十天,可易科罰金(意即用罰款代替服刑)。假如兩名港女無法繳納每人十九萬新台幣(即約四萬七千五百港元)罰款,將須在台灣服刑一百九十日後,才被遣返香港。
冒名租屋 惡搞破壞
邱、曾二人於今年一月下旬到台灣,冒用「陳瑞佳」的名義租屋。但之後不單拒繳房租,並搗亂租住的房屋,惡搞業主後逃逸。兩女其後被警方在淡水尋獲後,又逃到台南,再度搗亂投宿旅館。
兩人受審時坦承罪行,並向業主賠償,雙方和解。不過,兩人因涉及公訴罪不可撤告,法院認為她們犯案時未滿二十歲,且犯後已知悔悟,因此各判處徒刑五個月及拘役四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