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載貨取酬」定義模糊 逾三百輕型貨車遊行

【本報訊】輕型貨車不滿當局對「載貨取酬」定義不清,令業界容易誤墮法網,昨發動逾三百部輕型貨車由葵涌貨櫃碼頭,慢駛遊行到金鐘政府總部。遊行人士指出,法例未有清晰界定「貨物」與「行李」的定義,輕型貨車司機或因誤載乘客與「行李」而犯法卻不自知。遊行人士又不滿警方以「放蛇」方式,「誘使」兩名輕型貨車司機進行「載客取酬」的交易。

貨物行李難分 斥警設陷阱

遊行人士於輕型貨車上綁上黃絲帶,又貼上「法例存漏洞」的抗議標語,由葵涌貨櫃碼頭出發,經西隧慢駛遊行至政府總部,再向政府代表遞交請願信。組織遊行的職工盟物流及貨櫃車司機工會客貨車分會副主席梁偉傑表示,法例規定輕型貨車只可收錢載貨,不可載乘客或行李,但未能對貨物或行李作清晰界定,「一用行李篋裝就話係行李,但裏面係咪貨?好難界定,一啲全新衣服係貨物定係自用嘅行李?法例都無清晰定義,但輕型司機一載就可能犯法。」

梁偉傑又指出,警方兩周前以「放蛇」方式「誘使」司機誤墮法網。其中司機阿榮早前到元朗,原定接載攜帶大型蘭花盆栽的客人到大埔太和,但客人聲稱買不到花,故阿榮在沒有貨物的情況下「載客」,被警方拘捕。工會又稱,曾有「放蛇」警員在貨物未運上車前便要求司機先收酬勞,其後便指相關司機只載客無載貨便將其拘捕,批評警方的執法手法等同「設陷阱」誘使司機犯法。

警方表示,有一百六十輛車輛參與遊行,又指警方十分重視涉及使用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案件,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打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私家車及貨車均不得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例者,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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