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婦與女兒合資購買美孚新邨一個單位同住,但其後被女兒趕走,她遂向一間律師行索取法律意見,在對方律師建議下,她以為只能向女兒追討金錢,而未有與女兒爭奪單位業權或將單位「釘契」等,結果不孝女兒在訴訟期間暗中賣出單位套現,之後更不知所終。老婦其後另覓律師處理,雖在官司中勝出,但最終因找不到女兒又無法取回賣樓得益,「慘勝」的老婦昨日遂入稟高院指控該間律師行疏忽,並索償近四百萬元的損失。
女原告陳夢華(譯音)現年七十四歲,被告是馮霄、馮國基律師行。本報記者昨往原告報住的土瓜灣居所查訪,惟應門的中年婦表示不認識原告,又指上址之前的住客確是一名老婦,只知對方多年前已轉往老人院居住。
入稟狀透露,原告兩年前向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時已七十二歲,她只有小學教育程度及不懂英語。原告曾居於重慶大廈一個屬於自己的單位,其女兒劉詠儀曾居於青龍頭豪景花園一個屬於劉的單位。
原告於一○年二月表示想與女兒同住,她們後來同意各自出售自己單位,母女又表明「我哋夾份買間樓一齊住」。之後她們選中了美孚新邨一個單位,並於一○年五月以三百八十五萬元買入該單位,原告支付了當中四分之三的款項。
原告指美孚的單位雖然只註冊了劉作為業主,但母女的原意是按出錢比例分配單位業權。至一○年六月,原告與女兒及女兒的男友一同搬入該單位居住,但原告於一二年三月被女兒趕走。
「無家可歸」的原告遂向被告索取法律意見,以了解是否可以向女兒提出申索;期間被告收了原告三萬元費用,被告的一名律師向原告提出建議:「你得兩條路:一係你當你借錢畀個女去買樓,你追番啲錢;一係當送咗畀你個女!」
惟該名律師沒有告訴原告其他可行的法律途徑,包括原告可考慮指控劉只是以信託方式代原告持有單位的部分業權,律師亦無告訴原告可把單位「釘契」及申請禁制令,以阻止劉出售該單位或擅自處理出售該單位的得益。
原告當時以為向劉追錢只是「唯一選擇」,遂委託被告向劉興訟追討對方借錢買樓的款項,惟在進行訴訟期間,劉已將該單位以五百廿五萬元出售後「失蹤」,原告已找不到劉,而原告其後向其他律師行索取意見,才修改狀書與劉進行爭奪單位業權的訴訟。原告於去年十月獲判勝訴,法官判劉只以受託人身份持有出售該單位的得益。
原告原本可按比例分到賣樓得益約三百九十三萬元,但因劉已不知去向,原告無法討回款項,遂入稟高院指控被告在事件中疏忽及提出索償。
案件編號:HCA 67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