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管淫竇廿次 積犯獲減刑

【本報訊】有十九次管理賣淫場所案底的「積犯」,於去年第二十次干犯同一罪行,被裁判官馬保華重判入獄十六個月。涉案積犯上周向高院上訴要求減刑,高院昨頒發判決書,指馬保華的判刑明顯過重,故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把刑期改為監禁十個月加廿日。

高院判決書透露,四十二歲上訴人莊瑞強,自一九九六年起幾乎每年都干犯一至兩次管理賣淫場所罪,至一○年止,他已有十九次相同案底。他之後改犯其他罪,於一一年七月至一二年十二月共犯了八次管有及發放淫褻物品罪。

莊於一二年十二月因三項管有及發放淫褻物品罪,共被判監十六個月。他在出獄不久,於去年十月十一日第廿次干犯管理賣淫場所罪。莊認罪後,裁判官馬保華指莊出獄不久後再犯,認為以往判刑未收阻嚇之用,遂以監禁廿四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後判監十六個月。

有避免犯同一罪行

高院法官昨指,原審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忽略了一個事實,即莊第十九次干犯管理賣淫場所罪被判監十二個月後,莊已避免再犯相同罪行,改犯管有及發放淫褻物品罪,顯示判刑已收阻嚇之用,莊是於去年才再犯管理賣淫場所罪。法官認為,即使莊是慣犯,馬保華把判刑基準由監禁十二個月增加一倍也明顯過重,加刑三分之一已夠。

案件編號:HCMA 7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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