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黎年任內兩項壓軸主動調查觸及「特區雙貪」,揭露政府的公開資料制度和檔案管理無法可依,「貪曾」前特首曾蔭權領導的特首辦無視定期需移交文件予政府檔案處的規定,至換屆才交出及銷毀大量文件且存檔甩漏;公署又力數公開資料制度七宗罪,並批評廉署以「唧牙膏」方式交代「貪湯」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收受禮物及酬酢開支,黎年直斥事件彰顯主事者的態度問題,促政府盡快訂立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確保市民獲取資訊監察政府。
按港府《公開資料守則》規定,各決策局及部門、廉署及金融管理局必須向市民公開資料,但約四百六十個公營機構不受監管,當中僅廿二個自願採納守則;負責執行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只監察使用特定表格或表明是根據守則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監察範圍有限。
黎年直言,九十多個國家已就資訊自由立法,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遠遠落後,又指守則執行未如理想,且欠法例規管和罰則,致不少市民轉向公署投訴,二○一三年,公署接獲八十宗有關向政府申索資料被拒或不滿的投訴,較一二年勁升六成三(見表一)。各部門執行守則時,對當中的「豁免規定」認識不足,常以「資料由第三者提供」、「涉個人私隱」等藉口拒絕發放資料。
公署接獲的投訴中,有個案便直指特首辦,指特首辦沒有保存購買紅酒及管理紅酒存貨的紀錄,因投訴人曾要求提供在九六至二○一三年購買紅酒的開支、數量和種類等資料,但特首辦只能提供二○一二年七月之前有關開支和種類的資料,無法提供數量,因為沒有存檔。公署認為,特首辦雖未違反公開資料守則,因守則未有要求立檔,但個案仍涉沒有按照政府《常務會計指令》保存財政紀錄,有關紀錄屬行政檔案,理應在記錄資料的財政年度之後七年才銷毀。
特首辦未能做好榜樣落實守則,上行下效,專責肅貪的廉署在回應前任專員「貪湯」酬酢風波時,即以「唧牙膏」方式交代各項細節,惹來輿論狂轟。黎年也直指是態度問題,「應該盡量配合政府制訂守則嘅原意,唔應該有咁嘅態度。」黎強調政府的原意是讓市民得到資料,明白政策的依據,「應該盡快、盡可能提供資料,而唔係要阻撓市民!」連公署向被投訴部門查詢時,也不能幸免,部分人員「問一句,答一句」。
公署建議當局立法訂明市民有索取資料的權利,涵蓋各部門及所有公營機構,並設立具執法權力的獨立機構監管公開資料的工作;在立法前,政府需向各部門提供更多關於如何詮釋及引用守則的支援,特別是守則內經常受市民質疑和投訴的豁免規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稱,公開資料守則在一九九五年實施以來,截至去年九月底,僅不足百分之三的資料被拒絕公開;局方會審慎考慮申訴專員的報告和建議,至於是否立法,則會參考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後,再考慮未來路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