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被控行賄及清洗黑錢控罪成立,遭澳門初級法院判監五年三個月,華置昨發公布,指劉鑾雄已辭任華置執行董事、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職務,並已就判決上訴至澳門中級法院。惟澳門法律界人士指,據過往經驗成功上訴機會率不足兩成,上訴案件一般不會重新審理初審的已證事實,只圍繞法律觀點或程序問題作爭拗;若檢察院不服判決上訴,被告更隨時會被加重刑罰。
劉鑾雄及南華足球隊足主羅傑承,被控行賄及清洗黑錢罪成,各被澳門初級法院判監五年三個月,二人的代表律師即時上訴至中級法院。記者翻查初級裁判書,發現起訴書中涉及其二人的指控,多達六十多項,而根據法庭裁決,未被證實的只有四項,主要是未能證實劉鑾雄曾與歐文龍在澳門直接見面,商討涉案土地事宜,而法庭已根據其餘已證事實,裁定劉、羅干犯行賄及清洗黑錢罪。
有曾處理同類案件的澳門律師表示,行賄案及洗黑錢案的上訴案一般需要八個月至一年多的時間處理,而中級法院在處理上訴案件時,大多不會再次審理已證事實,只會針對法律觀點或程序問題。而辯方律師須在二十日上訴期內,提交書面的上訴理據,「案件上訴再開庭嗰陣,一般唔會再傳召證人,而係控辯雙方喺庭上面發表意見。」他續指,根據經驗同類案件理論上最多可上訴兩次,視乎中級法院判決,決定是否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惟成功上訴例子,「十單入面最多得一、兩單」,成功機會極微。
另一名法律界人士更坦言,如檢察院不滿初審結果,亦同樣可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罪犯隨時會被加重刑罰。事實上,澳門初級法院審理歐案第二階段時,裁定涉案被告吳卓權、鄧頌權、魏明光因行賄罪被判監十個月,緩刑兩年,被告胡家儀則因行賄罪被判監一年十個月,緩刑兩年半,最後因檢察院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吳、鄧、魏三人被加重監至兩年三個月,胡則加重刑罰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