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富豪陶曉明於港中美等地持有廿多個物業,身家估計逾三億港元。他在○九年因腦癌去世前,曾立○七年遺囑表示將遺產分予前妻所生的兩個兒子,現任妻子則未獲分毫。妻子懷疑富豪立該份「最後遺囑」時神志不清,情況充滿疑點,反指自己所持的○六年遺囑有效,雙方為遺囑效力問題對簿公堂,案件昨日於高院開審。
死者陶曉明於○九年六月去世,享年六十六歲。男原告陶沈榮,是死者與前妻所生的次子;女被告榮秀蘭,死者現任妻子。庭上透露死者○六年驗出腦有腫瘤,後證實是腦癌,他在同年立遺囑,將財產分被告及兩名前妻所生兒子。不過被告○七年申請離婚,死者則於該年十一月八日,於美國洛杉磯再立遺囑,委任原告做遺囑執行人,並將遺產分給原告及長子,被告則被剔出受益人之列。原告在一○年入稟要求高院確認○七年遺囑屬有效及頒發遺產承辦書,惟被告反對,有關爭議需遂要交由法庭裁斷。除本案外,死者的臨時遺產管理人早前亦興訟,向被告一方追討死者的遺產,該案正排期處理。
原告一方昨先傳召○七年在洛杉磯見證死者簽署遺囑的華裔律師Frank Lin作供,Lin供稱並無參予草擬有關遺囑,之前亦從未與死者見過面,見證當日他收到另一名律師來電,才應對方要求到其辦公室擔任死者的見證人。Lin記得死者當時主動提出,要原告擔任遺囑執行人,又指被告因提出離婚又對死者不好,故未能分得遺產;Lin又指他當時不覺得死者的情況有異常。
案件編號:HCAP 1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