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刻薄遣散費拖五年

剛自拆「公信第一」招牌的《明報》捲入勞資糾紛。曾於紐約《明報》任社區版記者逾十年的黃維義,○九年被裁後一直未獲《明報》賠償遣散費,昨透過勞資審裁處向香港明報報業有限公司追討逾五萬元遣散費。他揭露在《明報》工作種種鮮為人知的辛酸,包括一人兼任兩、三人的工作,日做逾十二小時,更被迫於港、美兩地雙重交稅等。審裁官認為,《明報》替黃在港報稅,證明香港《明報》有可能是其僱主的有力證據。《明報》終願以四萬六千多元與黃達成和解協議。黃批評《明報》今次處理手法混帳,直言對其感失望。

工資撥「使費」底薪減少

黃維義昨於庭上供稱,他九九年起受聘於紐約《明報》,自○五年起改為持「I-VISA」,即屬由香港公司派員到海外工作的簽證;○九年因紐約《明報》計劃結束他所屬的收費報章,將他裁撤,卻沒向他支付遣散費及超時工作補水等。黃指,由於他自○五年起一直是由香港《明報》以港幣向他支薪,屬香港《明報》員工,故來港追討。

黃表示,其追討五萬多元的遣散費中,包括每月約三百七十美元的上網、電話及車資津貼等的「使費」。他解釋,一般當地報館給予記者的「使費」只約一百至百多美元,由於《明報》走「法律罅」,將部分人工資撥入「使費」中,令記者的底薪相對減少,便可「報少啲稅」,故有關金額亦應計入遣散費內。

黃在庭上更大揭於紐約《明報》工作的辛酸史,包括他一人需負責二至三人的工作、每天工作逾十二小時,最長曾連續工作十七小時,更曾試過被要求撰寫為期一個月、每天出版的特輯,令他該月每星期做足七天。他坦言,據當地規定,如僱員每天工作逾八小時,僱主於其後的工時需支付一點五倍的工資補水,但《明報》從沒跟從,而根據本港法例,每年留港不足六十天,理應不必在港報稅,但《明報》卻威逼他需在港報稅,他同時亦有在紐約繳交稅款。

港《明報》卸責紐約《明報》

《明報》代表李小姐昨稱,黃並非香港《明報》僱員,只是部分款項由香港《明報》代紐約《明報》傳入黃的銀行戶口,黃在紐約被裁,應向紐約《明報》追討。審裁官指,《僱傭條例》中僱主的定義比較寬,訂立僱傭合約僱用他人的人士、代理人、經理人及代辦人亦屬僱主。《明報》最後願以四萬六千多元與黃達成和解協議。黃於庭外表示,對《明報》失望,打算不再從事傳媒工作。

案件編號:LBTC 400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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