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任期間曾發生多項爭議事件,但估唔到佢離任後爆爭議,而且今次仲係知法犯法添!卓妮尋日下午三時許途經灣仔軍器廠街中南大廈對開時,就見到西裝骨骨嘅李國能喺行人路急急腳係咁行,當行到駱克道交界過路處時,竟然知法犯法「衝紅燈」,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咁啱有的士轉彎駛到,情況險象環生,咁唔顧道路安全,唔知佢咁急趕住去邊呢?
本來李國能趕時間急步走路都係人之常情,最弊就係佢為趕路貪一時之快,將一直牢牢記住須遵守嘅法律規章拋諸腦後,懶理當時行人交通燈亮起紅燈指示,知法犯法衝紅燈過馬路到中間行人安全島,當時適逢有的士正右轉駛入駱克道,只係差幾步就可能發生交通意外。當時李國能製造嘅人車爭路、險象環生場面,同迎面見到紅燈未踏出過路線半步嘅途人形成強烈對比。
李國能過咗「半程」馬路抵達中間行人安全島後,未見有明顯停步迹象,隨即喺「閃閃吓」嘅綠色公仔交通燈指示下,繼續大步大步橫過餘下半條過路線。其實當時李國能過路期間,左右兩邊咁啱有警車喺燈位等候開車,仲咁啱得咁蹺喺行人路轉角位有一名交通督導員停步四周視察。然而該名交通督導員剛巧視線受阻,未有睇到李國能「衝紅燈」嘅畫面,否則相信會向佢採取行動。
李國能險象環生過完馬路後,繼續急步橫過軍器廠街過路線,好彩當時「綠公仔」燈號亮着,否則唔知佢會否再一次知法犯法「衝紅燈」呢?最後見佢朝灣仔警察總部方向急步走,期間仲邊行邊睇錶,過路之後就好快喺人群中消失。
根據香港法例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3條(4)規定,當紅色燈號穩定亮着時,即向行人指示不得在有關過路處橫過或開始橫過車路,另外第33(6)條規定,在交通燈控制過路處,行人必須遵從交通燈指示,否則任何違反者可被罰款二千元。姑勿論最終執法部門會否對佢作出檢控,但李國能曾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十多年,都竟然知法犯法「衝紅燈」過馬路,真係枉佢做過大法官呀!
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