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基本法最終解釋權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港就普選行政長官發表的言論,乃中央派官員來港制訂普選「框架」,與普選須普及而平等的目標背道而馳。

若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及由該憲法授權人大頒布的《基本法》依法辦事,那麼,李飛來港便絕非如劉慧卿所言,按共產黨旨意制訂普選「框架」,而是以最恰如其分的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身份,闡述依法辦事,根據《基本法》授權,香港可如何普選行政長官。

若指共產黨今時今日才制訂「框架」,肯定並不正確。事實上,「框架」一直存在,就是《憲法》和《基本法》的法律框架;因此,李飛的言論不過是闡述此法律框架而已。若對李飛的闡述持異議者,可入稟本港法院,要求解釋《基本法》。但由於有關條文涉及中央及特區關係,本港法院在判決前必須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指示,故行政長官普選法律框架的最終解釋權,正正落在由李飛代表發言、早已清楚闡述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

「民主」派如劉慧卿之輩,明知在中國現有法律框架下不可能成功爭取「真普選」,卻不斷向公眾推銷虛假希望。換言之,「民主」派呃呃騙騙多年,目下已到了避無可避關頭,他們必須作出抉擇,究竟謝罪認衰退隱江湖,還是走到建制之外,不惜擲頭顱灑熱血,來一場轟轟烈烈的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