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政司就應否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檢控「玩升降機者」徵詢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變相把原屬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的檢控權推給立法會。有法律學者指出,特權法及今次涉及的干預議員罪比較特別,目的是維護立法會職權和運作,律政司的做法可以理解,不認為有卸責之意。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律政司執行其他刑事法例時,一般毋須徵詢投訴人或受害人的意見,但特權法比較特別,「不可當作一般罪行去睇」。他估計律政司既然要求得立法會表態,相信最後會跟從立法會的意願決定是否檢控涉案人士,因此立法會需要對保障議員的尺度有其看法。
特權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的議員,即屬干犯「干預議員」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如行管會及律政司最後決定檢控「玩升降機者」,將會是香港歷來首次引用該項罪行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