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告律政司 索冤獄損失

【本報訊】的士司機疑被誤認是搶劫案犯人遭還押,陷冤獄近半年,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該名的士司機可向律政司申請「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或自行向律政司提出民事訴訟,以討回公道。有的士司機工會批評,警方及律政司在未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便草草向涉案的士司機提出檢控,對該同業不公平,要求警方及律政司道歉和賠償,工會亦會為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市民被控刑事罪行後,因執法人員調查得不夠深入或證據不足,最終獲撤銷檢控,而該名市民又曾被還押,他可向律政司申請「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按該計劃申請「金錢損失」及「非金錢損失」賠償。

補償計劃涵蓋聲譽受損

「金錢損失」是指申索人因入獄而招致的入息損失、家人的經濟損失、其他可招致金錢的損失,如出售資產及律師費等;「非金錢損失」則包括申索人被囚禁期間失去的自由導致精神及肉體、品格及聲譽上受損的賠償。律政司在接獲申請後,可審核個案是否符合法例條文或特惠補償金的安排,向申索人作出賠償。

另外,申索人亦可自行提出民事訴訟,由法庭作出判決,賠償金額不設上限;至於涉案的士司機的個人資料在庭外被披露,他亦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有押精神病院得直案例

本港首宗申請「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案例,涉及一○年一名被控刑事毀壞的姓陳商人。陳當時曾遭裁判官馬保華指在庭上語無倫次,被即時收押在精神病院十四日,陳其後被裁定罪成及罰款,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得直,還以清白,其代表律師當場向律政司申請「特惠賠償金」。

汽車交通業運輸總工會的士司機分會主任杜燊棠指,既然運輸署規定的士司機須將車牌、司機名字及相片擺放在前座位置,警方可根據有關資料確定犯案者身份,而非單憑環境證供及認人手續提出檢控,若警方及律政司確實未查清楚便胡亂拘控涉案司機,便應向當事人道歉及賠償;杜指,工會設有法律諮詢服務,會主動約晤本案當事人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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