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炮製冤獄,的士司機無辜被囚近半年兼失卅萬元律師費!今年年初元朗發生一宗的士司機深宵襲擊女乘客案,警方事後單憑女事主形容襲擊者的平庸特徵,以及事發地點附近多段閉路電視片段等資料拼湊推斷,抽出一名身家清白的司機當疑犯提出控告,並將他還押近半年。案件前日在區域法院僅完成首日審訊即峰迴路轉,律政司昨早突主動提出要被告放棄申索訟費,換取控方不繼續起訴,被告為盡快回復自由身無奈答應。不過,冤案豈止一宗!兩名警員昨在另一宗藏有偽幣案中被揭隱瞞證供兼撒謊,涉案年輕運輸工人亦獲撤控。
涉及襲擊女乘客的被告吳國成,五十四歲,報稱任職新界的士司機。他原被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控罪指他於今年四月五日,在元朗攸田西路垃圾站外,意圖搶劫而襲擊一名姓鄧的卅二歲女子,他否認控罪。吳於今年四月在裁判法院提堂時,一度被控企圖強姦及搶劫,並自四月十八日起一直遭還押,期間曾提出保釋申請被拒。花掉卅多萬元律師費,已「傾家蕩產」的吳昨日獲法庭裁定無罪,重獲自由步出法院後慨嘆:「原來(依家)仍停留喺四大探長階段,老屈砌生豬肉原來係真嘅!」
此案前日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訊四日,控方首日傳召女事主及警員等出庭作供後,原定昨日續審,但控方在尚未完成舉證之際,主控官昨日突然向法官表示,律政司審視首日證人證供後,決定不繼續起訴吳,又指辯方亦不提出訟費申請。
主審法官游德康接納控方申請,但為確保法庭程序穩妥起見再作裁決。法官表示,他已仔細考慮過控方證人證供,裁定吳罪名不成立,法官指女事主案發時在短時間且燈光昏暗下觀察襲擊者容貌,觀察環境並不理想;同時,一名在事發地點附近的女居民供稱事發歷時僅十多廿秒,跟女事主所指,歷時長達廿多分鐘的證供有出入,加上控方主動提出不應再提出證供起訴吳,亦考慮到吳被捕後否認控罪的供詞,而吳亦無刑事紀錄,判吳無罪,當庭釋放。
其實首日證人出庭後,律政司突然急轉軚亦有迹可尋,因證供實在疑點重重。據在酒吧當「拳手」的女事主供稱,案發時她無法記起涉案的士車牌號碼和司機姓名,車程中她一直低頭玩手機,沒看過司機樣貌,只是被襲的電光火石間,有機會端詳司機樣子,惟當時凌晨深宵時分,正下微雨。事主事後描述施襲司機四十多歲、長髮蓋耳、略肥、穿黑衣等特徵。事主於四月十七日在警方安排的認人手續中,從包括八名「戲子」在內的九人中,認出吳為施襲者,但她前日在辯方盤問下承認,吳是在九人中「比較似」行兇者,惟「不一定」就是行兇者。
律政司昨回應時否認檢控草率,指本案原先的檢控決定是在考慮當時證供後作出,但開審後,經考慮受害人證供後認為案件再無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決定不再提證供檢控。律政司無回應會否向被告道歉或賠償。
本案案情指,女事主於案發日凌晨三時許在元朗教育路一帶登上一輛新界的士往港頭村,在車途中司機疑藉口壞車,要求她下車彎身協助取物之際,伺機從後向她動粗。施襲者涉從後掩她的口、箍頸及打她後腦近十下,再扯她頭髮企圖推她入車尾箱,她最後掙扎倒地求饒呼喊,放下名牌手袋等財物後成功逃去。
案件編號:DCCC59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