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索「亡夫」補償 文盲婦提覆核

馬鞍山上村一名肺塵埃沉着病男病人去世後,一名文盲婦人指稱死者曾經是她的情夫,並以死者同居者身份向勞工處申請肺塵埃沉着病補償,不過,勞工處認為她未能證明自己是死者的同居者,拒絕向她發放死亡特惠金。該名婦人在取得法援後,前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勞工處的決定。

入稟狀透露,女申請人梅尾鳳來自內地,是一名文盲,只懂得說客家話。她於九七年起持雙程證來港,開始與李明(譯音)約會。她於九九年五月嫁給一名姓何的香港居民,但在婚後僅數個月便與李有婚外情。按申請人的說法,她自九九年起便定期來港,自從與李有婚外情後,每次來港都與李在馬鞍山上村一間屋同居。她於○四年取得單程證來港後,便一直與李在該屋同居,直至李於一○年十月因肺塵埃沉着病死亡為止。

男友肺塵埃病 陪伴至死

申請人後來向勞工處申請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勞工處要求她提供與死者在該屋同居的證據,例如有她姓名的水費單或電費單。勞工處指她於○四年才來港定居,不可能由九九年起便開始與死者同居,而她於○七年曾告訴勞工處職員她只是死者的朋友。勞工處認為申請人未能提供與死者同居證據,於去年一月拒絕其申請。據悉,勞工處把補償金發放給死者的女兒。

申請人於今年取得法援,入稟高院指,即使勞工處認為她不可能由九九年起便開始與死者同居,勞工處也無證據否定她在死者臨終前兩年與死者同居,勞工處的決定是無證據支持,故申請司法覆核。

勞工處回應稱,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出評論。按法例,在八一年以後被診斷患上矽肺病或石棉沉着病的人士,或在○八年四月十四日以後被診斷患上間皮瘤的人士,若在港連續居住滿五年或證明在港染上有關疾病,便合資格領取補償。自八一年起至去年止,新症累積數字共四千多宗。患者在生時候每月可取得痛苦、喪失工作能力及醫療等補償,家屬或同居者在他們死亡後也可最少取得一筆過最少十萬元的補償。由○七年至一一年五個財政年度,每年支付的補償約一億四千萬元。

案件編號:HCAL 14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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