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原本於今年下半年開始實施的《廣東省工會經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內企業每月須向地方稅局繳交所有員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作為工會經費。由於此舉對省內港企影響甚大,引起強烈反響,認為對正在苦苦經營的大部分中小企來說有如雪上加霜。為此,筆者月前亦曾撰文,反映港企的意見。
最近,廣東省總工會作出回應,對這項新措施有所微調,包括:一、員工不足二十五人的企業,可在一定時間內暫不徵費;二、有虧損和經濟困難的企業,在履行一定手續後可全額退費或下調金額;三、大企業可考慮實行定額徵收。
粵總工會能正視港商們的意見,這種態度值得肯定。不過,有關的調整與港企的合理期望仍有很大距離。正如有些港商所言,在內地設廠的港企,有多少家是二十五人以下的?況且,並非「不用徵費」,只是「暫不徵費」,可說作用甚為有限。至於虧損的企業仍要先交費後再辦退款手續,無形中是增加了企業現金周轉的困難。
亦有港商指出,並非所有工人都加入工會,但粵政府卻要企業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收費,並不合理;由於涉款巨大,地方稅局徵收了這筆款項,將會怎樣處理企業工會的經費申請?經費的調撥又如何監管?港商們都希望當局能設立機制清楚交代,以消除大家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