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經普選當選總統,就任前要經授璽任命,憲制上就有這一項;當年阿扁因兩顆子彈當選而備受質疑,對手連戰不服,逕向法院訴訟當選無效,中選會聯同司法單位封存可疑選票查證,但任命上照樣先行禮如儀。民主選舉結果若有人質疑,只能訴諸法院定奪,裁決前憲制上無所謂有權不任命。
特區普選,建制派卻強調泛民就算當選,阿爺有權不任命。特區公民選特首,如果參選、提名、當選都依法,依法當選後阿爺能說依法有權不任命嗎?那時《基本法》會變成甚麼?無論是行使憲制權力還是不履行憲制責任,不任命始終要提出當選違憲的理據,無論政治、法治,一旦不任命依法當選的行政長官,阿爺於特區的權責終會受到挑戰。
因此,發生不任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一來憲制上說不過去;再說當選後不任命,性質有如不認帳,大國體面不好看;三來根本問題未解決,不任命這個特首,還要補選、重選,如何限制不被任命的人再參選,再選出來的又難保不是泛民,合阿爺心意可以任命的當選人,靠普選可能永遠選不出!橫看豎看,不任命都是下下之策,倡議者更可能陷阿爺於不義。
建制派如要避免泛民當選,只能在選舉辦法上做文章。要不以精簡候選人為由,提高提名門檻至泛民無法入閘;要不維持原有提名門檻最多八人參選的比例,但增設一輪選委篩選,決選出兩名得票最高的候選人,再開放予全民普選,一次選出特首。泛民一旦獲普選提名,便表示阿爺有接受泛民當特首的準備,豈會在當選後不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