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批評我的文章,因對事實掌握不同,加以取向有異,很難回應,但其署名「嫉惡如仇」卻令人擔憂。
嫉惡如仇的重點是分善惡,把惡視作仇敵來作仇恨報復。分善惡是民間智慧,卻不是法治精神。法治是指社會需要公認的價值行為標準作為典範,作為社會行為規矩。但法不分善惡,只是公認的社會觀念,可隨社會變化而變化。法只按事而論,並不會因一事犯法而把人定為惡。
現代法治之懲處目的不是為了報仇,而是使犯法者有機會更生,或至少不會或不能再犯,更生的原則與傳統社會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仇全無關連,即使封建王朝的法律也不盡是誅九族的仇恨報復。死刑由皇帝判決,反映出封建王朝對人命重視,對不可逆轉的極刑極其慎重。此所以儒家治國以教化為主,不是法家的鎮壓,更不是以仇恨來對待善惡。
把善惡連上仇恨與報仇,其實是把是非恩怨簡單化、絕對化,不是以事論事,而是把人分為敵友。報仇是終身之事,乃至可伸延多個世代。這種思維是典型的農業或遊牧社會的心態,現代法治民主與公民社會正正將之否定。
以香港為例,若我們希望建設民主化的公民社會,便不能把事情和行為作善惡之分,而應只有合法與不合法,更要容許社會的多元化、思想的多樣化,容許轉變和更張。民主與法治定下規矩和合法的手段,以保衞這個多元化體系,也留出社會空間,讓不同意見帶來創新的發展機會,試問我們怎可嫉惡如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