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十六年以來,在「一國」中央集權制度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要實施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是有顯而易見的「結構性矛盾」的。兩者的相處之道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其實施方法也寫在了香港《基本法》中,但矛盾仍然存在,不易解決,尤其是隨着「雙普選」的循序漸進就要「全面展開」,爭執會更激烈。焦點還是權力的劃分問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係問題,以及中央政府和香港市民的人權問題。
普選特首,北京要設置「篩子」,就是要始終掌握對行政長官人選和產生的控制權,這個權力中央是要「實質性」的,剩下給香港選民的就只能是「走形式」、「走過場」的虛化權力。反過來說,如果中央的「篩子」不能實質控制特首的人選產生,香港人選甚麼人當特首,中央就要任命甚麼人,那麼就是香港人和特區掌握了行政長官產生的實質權力,中央之權就被「虛化」,成了「走過場」。
對此,中央已經毫不隱諱。這些年來,每當政改諮詢或「人大釋法」,朝廷大員都會強調中央權力和「一國」權力,強調香港特區的權力是中央授予的,中央給多少,香港就有多少。朝廷這樣講,當然「理直氣壯」、「於法有據」,反正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都是中央制訂的,中央就是法理,法理就是中央,香港人無話可說,也無「法理」可爭。
但香港人不甘心,不認命,更不認為要爭取自己的權益就是「挑戰中央」、「不愛國」。香港人要爭,只能在政治理念上、在「國際公認的普及而平等」選舉權上提出自己的訴求,只能在「一國兩制」這個「特殊」設計下,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空間張力下提出自己的訴求。對這兩條,朝廷是很難用「一國」權威說服乃至壓服港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