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交網站已成為商業機構其中一個重要宣傳途徑,部分機構更會聘請「網絡打手」在社交網站facebook留言「畀like」,或惡意中傷競爭對手,以達促銷或影響他人名聲的效果。
不過,隨着《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下周五(十九日)生效,上述行為將構成誤導性遺漏,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海關將聯同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在下周一(十五日)舉行記者會,介紹條例的執法詳情。
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將擴闊規管範圍至服務業,打擊多種不良營商手法,例如誤導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
根據修例的執法指引最終擬稿,如某公司指使其僱員或網誌代理在各網上論壇及facebook發表有利於該公司的意見,藉此促銷其服務,或該公司聘請網絡打手在網上論壇或facebook抹黑競爭對手,兩種行為均會觸犯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至於機構會製造「人龍效應」宣傳,在修例生效後,須向消費者提供該宣傳產品數量及優惠時間,如宣傳中未有提供有關資料,便屬餌誘式廣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