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選舉呈請期無違憲

【本報訊】梁振英去年在特首選舉中當選,落敗人之一的何俊仁分別提出選舉呈請和司法覆核,圖推翻選舉結果但被判敗訴。惟案件卻帶出針對特首選舉的司法覆核與選舉呈請能否同時進行,以及提出選舉呈請不能超過公布結果後七日時限均有爭議性,故案件提交予終審法院上訴以釐清爭議。終院昨判決指七日法定時限並無違憲。

非唯一挑戰結果方法

終院早前聆聽涉案的梁振英、何俊仁及律政司三方的陳詞後,昨日判決指任何選舉的質疑應盡快進行,以確定行政長官選舉結果。而有權提出選舉呈請的人都是曾參與選舉的人,七日限期並非過短。此外,選舉呈請並非唯一可挑戰選舉結果的方法,另外還可透過司法覆核、刑事訴訟程序或政治途徑推翻,故七日限期沒有違憲。至於挑戰結果的法律程序上,終院裁定候選或參選人應先循選舉呈請提出質疑,他們日後若符合司法覆核的規定,可再用其他理由提出質疑。非參選的其他人士則要循司法覆核一途。

最後,終院決定更改原審法官的訟費命令,下令何俊仁毋須支付訟費予梁振英;但因另一落敗人梁國雄沒有繼續終審上訴,他則要支付梁振英在原審時的一半訟費。 

案件編號:FACV 24, 25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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