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爽報》侵權賠錢求和

【本報訊】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爽報》,又再涉侵犯相片版權,兩報於今年三月一日,在未經拍照者同意下,刊登一張疑似水貨客的照片。拍照者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兩報賠償共五萬港元。案件昨於灣仔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訊,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兩報向對方支付五千港元。

申索人張凱鴻早前入稟,指被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爽報有限公司,涉侵犯其相片版權。案情指,申索人於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以手機拍攝數張疑似水貨客的相片,並把其中一張上載至社交網站的秘密群組,翌日即三月一日,在未經申索人許可下,《蘋果日報》及《爽報》分別在版面A01及V02內,刊登該張相片,申索人遂入稟,要求兩報合共賠償五萬港元。

兩報向申索人支付5000元

案件昨於灣仔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訊,雙方經多次磋商達成和解,被告向申索人支付五千港元。申索人雖要求被告,承認相片由他所攝,但審裁官指,要求超出審裁處權力範圍,相關要求必須向上級法院提出,申索人最終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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