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六年生效,但外界一直批評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無權翻聽所有截聽內容,令監管有限,保安局去年就有關條例檢討進行兩輪諮詢,建議修訂條例加強專員職能,可要求執法部門提供截聽對話內容,當局正草擬有關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經兩輪諮詢,《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持份者包括法律專業團體、記者團體等,普遍歡迎加強專員監督職能。當局建議在修訂條例訂明,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有權要求任何公職人員提供截聽及秘密監察內容,不論有關內容是否包含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均要供專員查核,內容亦要視乎專員是否要求保留,執法部門才可銷毀。
該局亦建議修訂條例訂明,專員或轄下小組法官若就執法部門的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行動撤銷授權時,有關部門須即時終止行動,期間所得截聽內容都應避免接觸;該局亦將擬定終止行動時限,又建議小組法官在確認截聽或秘密監察行動的緊急授權時,可有權施加或更改條件。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則建議,若執法人員未經授權進行秘密監察,亦應列入刑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