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曾景文騙租津罪成

發展局前任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詐騙政府租津罪成。兩人被控在二十多年前租賃個人擁有實際財務權益的住宅單位,合共騙取政府逾五十七萬元租津,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昨裁定兩人罪成時,斥責麥、曾為人不誠實,存心誤導和詐騙政府,以租津用作個人物業投資和補貼供樓,事件曝光後又以連串謊話掩飾真相。案件押後至八月八日待麥、曾兩人進行求情後才判刑,兩人各獲准以五萬元現金保釋外出,離庭時俱拒絕透露會否上訴。

六十三歲的麥齊光及五十八歲的曾景文,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麥和曾另分別被控兩項及三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控罪指,兩名被告於八五年至九○年間,串謀詐騙港府,虛構地表示他們所租用的城市花園單位中沒有財務權益,並向政府申領及收取自行租屋津貼。另外,麥和曾被控於八六年至九○年間,分別兩度及三度使用租屋津貼申請書誤導港府。

連本帶利共需賠188萬

案件早前經十二天審訊後,主審法官昨日花上少於兩小時完成裁決,裁定二人全部罪名成立。麥、曾二人透過代表資深大狀表示願意賠償政府損失,即騙款連多年來的利息合共一百八十八萬元。麥、曾兩人涉及的騙款分別為二十萬九千元和卅六萬三千元,加上利息後兩人分別要賠償逾七十萬元及一百一十八萬元。辯方申請將求情押後,獲法官接納。

法官裁決時指出,兩名被告擁有高學歷、身為公務員多年,在明知道詐騙的情況下存心誤導和詐騙政府,計劃始自八五年雙方同日購買樓花一刻,二人其後對租單位時,刻意用妻子的名義為業主立租,並在租約和租津申請表上的業主地址一欄上,申報非租用地址,以免審批人員懷疑。兩人目的只為騙取金錢,以用作投資物業及補貼供樓,如兩人如實申報,相信政府不會批出租津。

官拒接納買樓花「巧遇」

法官又提及,曾景文在八九年至九○年間獲批准往英國進修,他為繼續騙取租津,操控個人擁有實際財務權益的城市花園21E單位,不但曾虛報他與父母同住,其後又安排胞妹曾慧華在同一時間繼續租用單位,令曾在離港進修時,可以繼續「無間斷」申領租津。

對於麥和曾被捕後的辯解,法官直斥兩人謊話連篇、不盡不實,被告對重要事項,如九○年其中一個物業出售後的按揭安排和租金收取,全部以「唔記得」作隱瞞。法官補充,他不接納二人於購買樓花時只是巧遇,亦不相信兩人的按揭安排和租務處理,只是巧合及為方便之計。法官強調,投資物業買賣是重要的決定,即使分屬好友,亦難以相信會如「禮物」互贈互換,加上他們在租住單位上投放資源,可見租住單位才是他們真正擁有的單位。另外,雖然辯方力指本案背後或牽涉政治目的,不過法官表明不會考慮政治因素。

案情指,兩名被告於購買樓花時已是「代購」對方單位,曾景文「代購」城市花園22E單位,麥齊光則「代購」21E,後來他們再合謀用妻子之名制訂租約,租住個人「真正持有」的物業並申領租津。根據當時的公務員事務條例,公務員不能為自己、配偶或配偶親屬的物業申領租津。直至九○年曾出售21E,麥則於九二年放售22E。

麥、曾詐騙租津罪成理據

1)麥、曾兩人的詐騙計劃始自八五年買樓花時,詐騙公帑作物業投資

2)麥、曾兩人只用妻子之名義為業主並與對方立租,又在租津申請表和租約上填上非居住地址,明顯詐騙政府

3)曾景文先後利用父母和胞妹的名義在離港時「租賃」單位,以圖操控單位及繼續申請租津補貼供樓

4)如政府獲悉麥、曾兩人租賃自己或配偶有財務業權的單位,不會批出租津

5)法庭不會考慮事件背後是否牽涉政治目的

6)麥、曾被捕後的辯解全是謊話,二人買樓花時純屬偶遇難以置信

7)投資買賣物業是重要決定,罕有如「禮物」般互換

8)麥、曾均花錢在各自租用的單位上,證明兩人租用的單位才是兩人實質擁有的單位

9)麥、曾兩人無法解釋九○年業權轉讓後的按揭安排

10)麥、曾在事件曝光後草擬聯合聲明時,完全沒有提及業權互換,證明非事實

11)麥、曾從事公務員多年,且具高學歷,明白甚麼程度是詐騙

案件編號:DCCC 9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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